防止性騷擾政策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學(青中)不會容忍性騷擾和基於性取向的騷擾行為。 防止性騷擾政策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青中的所有教職員必須知悉及遵守這政策,如遇有性騷擾事件應立即向校長報告。 任何教職員如違反了青中有關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將受到紀律處分。 任何代表青中的第三方也必須遵守這一政策。

《性別歧視條例》 ( 第 480 章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 的法律定義是:

(a)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 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 辱或威嚇;或

(b)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在性別歧視條例中凡有提述對女性作出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性別歧視條例》 第 480 章 第2條第8項 )

第23條: 僱員等

(1) 任何人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對一名正在謀 求獲得他僱用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人如對他在香港的機構所僱用的一名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僱用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 求獲該另一人僱用或已受該另一人僱用的女性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4) 任何主事人就第 13 條所適用的工作,如對一名女性合約 工作者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5) 任何合約工作者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合約工作者作出 騷擾,即屬違法。

(6) 任何商號合夥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商號的合夥人或已是該商號的合夥人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7) 第 (6) 款就計擬組成合夥的人而適用,一如其就商號而適 用一樣。

(8) 第15(6)條適用於第(6)款,一如其適用於第15(1)條一樣。

(9) 任何主事人如就第 20 條所適用的工作,對一名女性佣金 經紀人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10) 任何佣金經紀人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佣金經紀人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11) 任何謀求在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或任何在 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如對該女性作出騷擾, 即屬違法。

(12) 任何在某一處所居住的人如對一名 —

(a) 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不論該另一人是否亦在該處所或屬該機構的處所居住 ) 僱用;並

(b) 在該處所內執行關於她的僱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不論她是否亦在該處所居住 ),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第39條: 敎育機構

(1) 任何身為某敎育機構的負責組織或身為該組織的成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 生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身為某敎育機構職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 法。

(3) 任何身為某敎育機構學生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 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 法。

(4) 任何謀求成為某敎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人,如對一名 —

(a) 身為該機構的負責組織或身為該組織的成員的女性; 或

(b) 身為該機構職員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遇上性騷擾,受害人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其行為不受歡迎及必須停止。

記錄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証人及性質(騷擾者的說話和做過 的行為),以及受害人當時的反應。

向你的部門主管或任何其他你覺得合適的中層管理人員諮詢意見。你和/或你諮詢的人員可以向副校長尋求初步建議。

如果經過調解和其他非正式處理方法仍未能解決問題,你可以正式向校長提出書面投訴。

性騷擾的例子

儘管每次被當事人告知 「不」的情況下仍反覆嘗試約會

帶有性暗示和暗示性或侮辱性聲音的評論

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評論別人的身材

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或動作(例如:故意摩擦別人的身體、親吻、擁抱)

作出猥瑣的姿勢

不斷追問或影射別人的性生活

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信資料(例如:電郵、手機應用程式的即時通訊等)

(以上例子摘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發佈的「預防和處理性騷擾」小冊子)